申报条件
(一)节能降耗项目
节能降耗项目指已经完工,具有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料使用、减少水资源利用和减少碳排放等意义的项目,符合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须是近3年内(即申报年度前3年的1月1日以后,下同)完工,在申报截止日前已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项目,要求边界清晰,项目效益可计量、可核查。
(二)清洁生产项目
清洁生产项目指近3年内通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流程)项目,不含简易流程及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清洁生产项目。
(三)绿色低碳评价认证项目
绿色低碳评价认证要求近3年内取得,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或协助开展,并提供相关证书或报告。
(四)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该项目面向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对企业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进行整体评估,择优评选出“绿色制造之星”。参与评选的企业需推荐1名优秀个人,优秀个人须是具体从事绿色制造、节能低碳工作的基层员工,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总监等高层人员不得纳入推荐。
(五)节能服务奖励项目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绿色节能服务,包括绿色制造技术咨询辅导、节能先进技术引入、技术改造等项目服务,项目要求近3年内完成。该奖励对象为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节能服务机构,根据其在园区开展的节能服务工作及成效给予相应奖励。
补助
(一)节能降耗项目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企业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二)清洁生产项目
除省、市奖励外,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5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10万元。
(三)绿色低碳评价认证项目
须提供证书、报告及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对获得“绿色制造之星”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须将所获奖金的50%奖励给优秀个人。
(五)节能服务奖励项目
按照以下标准对节能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每家节能服务机构当年获奖励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在园区协助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的,按照投资额10%予以奖励。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2.为园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要求自清洁生产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专家验收。取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取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2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3万元。简易流程及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3.为园区企业提供绿色低碳服务,帮助企业取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称号的,经评定通过,国家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申报材料
(一)节能降耗项目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企业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二)清洁生产项目
除省、市奖励外,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5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10万元。
(三)绿色低碳评价认证项目
须提供证书、报告及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对获得“绿色制造之星”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须将所获奖金的50%奖励给优秀个人。
(五)节能服务奖励项目
按照以下标准对节能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每家节能服务机构当年获奖励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在园区协助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的,按照投资额10%予以奖励。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2.为园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要求自清洁生产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专家验收。取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取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2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3万元。简易流程及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3.为园区企业提供绿色低碳服务,帮助企业取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称号的,经评定通过,国家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