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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6号}:
2013年3月,王某以个人名义和案外人签订了某店面的委托经营协议,并支付了款项。其后王某与邹某于签订《广州***有限公司(筹备)运作方案》(以下简称《运作方案》)。协议签订后,邹某将出资转入王某的账户。随后,邹某转走了出资金额。王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判令邹某继续履行合同,王某当庭明确其诉求为要求判令邹某归还出资。邹某当庭表示认为王某存在欺诈,不确认《运作方案》有效,不同意交还出资。广州***有限公司至今没有登记成立。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邹某交还出资。
分析:
本案中,被告邹某一直以王某存在欺诈、王某没有履行出资为由来反驳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认为 邹某提交的《柜位租赁合同》不是本案所涉店面的租赁合同,邹某也无法证明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运作方案》只约定:“出资在3月12号集中在王某处进行管理。”没有约定要汇入某个账号,邹某可以在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另行主张解除合同或清算,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运作方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邹某的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约定。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邹某败诉的关键点有:其一, 《运作方案》合同约定不明确;如出资的履行,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出资在什么时候存进哪里,由谁进行保管,风险承担约定等。所以,在本案中邹某提出抗辩称王某没有履行出资,其取回出资不构成违约,是终止合约的行为。但因合约约定不明,邹某亦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邹某没有出资,故法院不认可邹某的抗辩。
其二,没有合理运用诉讼程序进行对抗王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邹某应提出反诉来抵消王某的本诉,诉请王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不应返还出资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庭审中邹某一直没有提出反诉,故法院认为本案中时公司设立纠纷,案件争议是邹某的抽取出资行为是否合法。该不该返还出资。
其三,邹某认为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却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导致法院不予认可。本案中邹某认为王某的《柜位租赁合同》不符合要求,存在欺诈。但是签订《运作方案》时,却没有发现。自己存在一定的文件审查意识,法律风险分析能力。
结论:
本案中,邹某如果事先对双方签订 《运作方案》设立公司的行为进行了法律风险评估结局会完全不一样。
一、在法律风险评估时,我们会全面审查文件,但本案中,邹某没有进行公司设立文件的法律风险评估。可以发现《柜位租赁合同》的约定不符合邹某的要求。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可以发现《运作方案》的约定不明确,存在出现违约无法或能予追究的情况。
二、在法律风险评估时,我们会对合作对象的资信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查,但本案中,邹某没有进行对方履行能力的法律风险评估。分析对方的履行能力,违约的风险在哪里等。可以王某更好的作出是否合作的决定,而不是合作之后出现违约后才来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