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对主平台予以融资奖励方向

(一)支持内容

推动金融机构针对主平台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定制专门的信贷(金融)产品,为主平台开发建设提供大额、长期、低息金融资本。地级市获取的金融资金需用于支持主平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根据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参考地级市融资与使用情况,对地级市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支持主平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入库要求

1.使用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的基础设施应整体位于主平台范围内,主要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网络、燃气、公共交通、供热/蒸气、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上述不完全位于主平台范围内,但实际为主平台进行配套服务的项目亦可纳入扶持范围。

2.地市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主平台各片区所在地园区开发公司(以地市政府报备清单为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3.地市固定资产贷款来源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4.奖补基数为地市主平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不含专项债),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用于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额度。符合条件的项目仅限申报一次,不得拆分申报。


二、对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予以奖励方向

(一)支持内容

鼓励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主平台各片区所在地园区开发公司待省财政支持方案修订完善后再予纳入)新建或扩建标准厂房。省财政结合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及企业入驻率等因素对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园区开发公司统筹用于支持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

(二)入库要求

1.标准厂房是指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采取自建、代建、共建等模式,围绕主平台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在主平台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的通用或专用厂房。

2.建设标准厂房应依法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6。单个工业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0平方米。

3.标准厂房建成后主要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等,产业定位要与所在主平台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应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4.可以栋、座等界限分明的区域进行申报,单次申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报区域企业入住率不得低于60%,以企业(项目)签订租约合同等为准,并附企业交租发票(如处于免租期,则提供免租合同和水电费发票)。

5.省财政按照标准厂房产权实际归属于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奖补。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标准厂房需自持5年(含)以上,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自持期间不得通过出售、转让、划拨等任何形式变更标准厂房权属,如违反有关要求的收回其获得的奖补资金。

6.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标准厂房还需提供建设成本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文件或相关佐证材料(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三、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方向

(一)支持内容

为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及其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制造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转移条件、产业承接地区以外(粤财工〔2023〕13号所列产业承接地区以外区域)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向产业承接地区转移,并新建成投产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

(二)入库要求

1.新建制造业项目(企业)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和税,下同)不低于 2000万元,且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下同)不低于 500万元。总投资和新设备购置额是指自项目(企业)获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备案证(租赁厂房项目(企业))之日(含)起(如获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备案证(租赁厂房项目(企业))时间在 2022年 1月 1日之前,则以 2022年 1月 1日(含)开始计算),至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含)止,在此期间实际完成的总投资和新设备购置额(以发票为准,并提供对应支付凭证)。通过购买厂房、收购并购等形式非自建厂房的企业(项目),其购买厂房、收购并购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纳入奖补基数。

2.项目建成投产是指按设计文件规定已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通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自建厂房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合法完工验收合格文件和首张销售发票等能佐证项目建成投产时间的材料为准,如果完工验收合格文件、首张销售发票中只有一个时点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选择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如果两个都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时点申报。租赁厂房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以首张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如企业对以首张销售发票确定建成投产时间有异议的,需补充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等能证明建成投产时间的其他佐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建成投产时间为准。

3.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自建厂房、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均已按规定完成转固,纳入所在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此外,申报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应未获得过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奖励等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4.产业项目应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的产业集群方向,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执行。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中带★的产业集群方向的项目(企业)。

5.产业项目须在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落户,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按照《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工信园区〔2020〕83号)执行。

6.项目单位为在产业承接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项目。提供该企业(项目)与产业承接地区以外关联项目的佐证材料,用于证明项目属于承接地区以外符合产业政策、向承接地区转移的项目,且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7.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产业承接地区原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项目。但如原有企业(项目)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项目)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可视同新建项目。

8.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补助

一、对主平台予以融资奖励方向

根据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使用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所在地级市(汕头、江门、湛江、茂名、清远,下同)按不超过2%予以奖励;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肇庆、潮州、揭阳、云浮,下同)按不超过1.5%予以奖励。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二、对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予以奖励方向

对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在2023年新建成或扩建的标准厂房,省财政按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不超过650元/平方米、其余主平台不超过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当地标准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购置成本)1/4的标准予以奖励。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三、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方向

我市主平台属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地市,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对主平台予以融资奖励方向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申报表(主平台融资奖励);

2.入库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4.汕头市2025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6.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明细表(以明细表序号为顺序提供佐证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资料);

7.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的最新一期(或2023年12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对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予以奖励方向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申报表(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奖励);

2.入库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4.土地权属、标准厂房容积率和计容建筑面积证明文件;

5.汕头市2025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资金(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奖励)项目汇总表、入驻企业项目清单;

7.标准厂房投资建设明细表(以明细表序号为顺序提供佐证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资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方向

1.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申报表(产业项目建设投产)(附件1)。

2.2025年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企业填报)(附件2)。

3.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业承接地区以外企业基本情况。

(2)转移进入产业承接地区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来源地、符合产业转移情况、建设地点、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时间,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新设备购置额,项目竣工验收时间,首张销售发票时间,投产当年销售额、所得税增值税,主要产品及与产业承接地区以外企业产品的关联情况等内容;

(4)企业项目符合入库要求情况,主要包括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的产业集群方向情况、项目在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落户情况、项目属于承接地区以外符合产业政策、向承接地区转移的项目情况等(对照《产业有序转移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入库要求逐条分析)。

(5)申请奖励金额(明确提出申请奖励的资金额和计算过程、依据)。

(6)对应《2025年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阐述项目产业指标和效益指标情况(需设置不少于6个可量化指标)。

(7)是否获得过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的说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5.独立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与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7.项目施工许可证、租赁合同等。

8.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产业承接地区以外的原企业、在产业承接地区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承接地区,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原企业已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2)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产业承接地区以外企业股东投资的转移项目,产业承接地区以外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产业承接地区以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我市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9.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4),应列明项目(企业)获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备案证(租赁厂房项目(企业))之日(含)起(如获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备案证(租赁厂房项目(企业))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则以2022年1月1日(含)开始计算),至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含)止,在此期间实际完成的总投资和新设备购置额。并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件5,以明细表序号为顺序提供佐证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转固凭证等资料)。

10.关于建成投产的证明材料:

(1)自建厂房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首张销售发票;

(3)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的最新一期(或2023年12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4)项目投产起在主平台、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

(5)项目设备验收相关凭证;

(6)项目现状照片、生产线照片、产品照片、设备清单和照片。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