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
2.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说明及其月平均人数占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并附上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上材料请逐一统计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优惠政策2023年度最后一个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202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如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不能体现,请企业自行核算并加盖企业公章;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4.企业开发/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十条以内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
5.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可证明所申报产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关键技术参数证明材料(须为第三方提供,企业自证材料无效)。
6.2023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10份(以内)订单额度最大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须为申报产品本身的销售合同,其他产品无效)。
7.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
8.2023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平台名称、主管部委、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0.近10年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十份以内省级以上研发项目(作脱密处理)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金额、委托单位以及国家级或者省级等。
11.10条以内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清单(模板下载见网页左侧“填报资料下载”)。
12.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
13.机床装备/机械基础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
14.当地工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1-8项为必须提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