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见《管理办法》附件)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或技术文件。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由获批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组织公开发布(实施)的标准(包括粤港澳大湾区标准)。
(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或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市级地方标准。
(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由珠海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主导制定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具有先进性并取得良好实施效果的团体标准。
(六)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WG)秘书处工作以及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召集人、秘书长单位或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八)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
(九)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提升活动,有明确对标达标方案且对标结果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对标达标平台审核并公示。
(十)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确认并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的企业。
(十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十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珠海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省级以上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市级重大标准化活动,且事前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十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珠海市范围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年会、标准讨论会、标准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珠海市范围内成立的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免费标准化咨询服务等,提供有效见证材料的。
(十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标准条目信息全覆盖查询和服务指导、标准查新技术服务、提供 WTO/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服务、基于大数据的标准信息推送等项目。
(十六)我市企业获得授权的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
(十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先进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的项目。
(十八)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学分课程,学年开课达到规定课时的珠海市高等院校;将标准化基础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珠海市职业技术培训机构。
(十九)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编写录制标准化培训课程并提供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用于线上培训的单位。
(二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标准宣贯,且事前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有效实施。
(二十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奥林匹克竞赛并通过选拔的单位。
(二十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标准化奖项。
补助
(一)国际标准
每主导制修订 1 项国际标准,给予 50 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参与附件中列举的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或技术文件的,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扶持。
(二)区域标准
每主导制定 1 项区域标准,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
(三)国家标准
每主导制修订 1 项国家标准,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
(四)行业标准
每主导制修订 1 项行业标准,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5 万元以内的扶持。
(五)地方标准
每主导制修订 1 项地方标准,给予 8 万元以内的扶持;协助制修订 1 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 2 万元以内的扶持。
(六)团体标准
每主导制定 1 项团体标准,给予 5 万元以内的扶持。
(七)标准化科研项目
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扶持;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八)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以内的扶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以内的扶持。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以内的扶持。
4.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扶持。
5.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对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 5 万元以内的扶持。
6.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召集人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以内的扶持。
7.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
(九)标准化活动扶持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扶持;承担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以内的扶持。
2.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提升活动,有明确对标达标方案并通过对标达标平台审核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以内的扶持。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的企业,且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效执行该标准,每个证书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对同一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个。
3.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方案,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以体现珠海企业先进标准水平,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
4.在珠海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以内扶持;承办省及以上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承办市级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给予 8 万元以内的扶持。上述承办活动须以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或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通知为准,并事前告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5.珠海市范围内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年会、标准讨论会、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且事前告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 2 万元以内的扶持。
(十)珠海市范围内成立的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免费标准化咨询服务等,提供有效见证材料,根据当年提供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每年给予 5 万元以内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 3 年。
(十一)每年安排 60 万元以内的扶持经费用于开展标准条目信息全覆盖查询和服务指导,标准查新技术服务,构建珠海标准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提供 WTO/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服务,提供标准化在线咨询服务,基于大数据的标准信息推送和研究分析等领域。
(十二)每 1 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的给予 1 万元以内的扶持。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先进标准是指我市企业获得授权的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在企业标准文本前言准确阐述有关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的相关信息;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多个或系列标准的,只扶持首次发布的第一个标准。
(十三)每承担一项先进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扶持。
(十四)标准化人才培养的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1.对获批的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或标准化人才培养机构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扶持。
2.对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学分课程,一学年开课达到规定课时的珠海市高等院校,每年给予 20 万元以内的扶持。
3.对将标准化基础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珠海市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每年度授课不少于 30 课时,每年给予 8 万元以内的扶持。
4.对组织编写录制标准化培训课程并提供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用于线上培训的单位,每份培训课程一次性给予 5 万元以内的扶持。
5.各类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标准宣贯等,每场次给予 2 万元以内的扶持。
6.对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奥林匹克竞赛并通过选拔的单位给予 2 万元以内的扶持,对获得奖项的单位给予 5 万元以内的扶持。
(十五)对获得国际、国家相关标准化奖项的扶持条件及额度如下:
1.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扶持。
2.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扶持。
3.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扶持。
4.对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标准化奖项按获奖金额的 50%配套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扶持额度。
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交《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在申报系统中提示“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由系统生成表格,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自我声明原件。(见附件2)
(二)具体申报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 申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五)(六)(七)(九)(十)款项目需填写《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
2. 申报国际标准制修订扶持项目,还应提交标准文本和《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信息登记表》(见附件5)。
3. 申报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还应提交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已发布的其他佐证材料。
4. 申报团体标准项目,还应提交正式发布(实施)的标准文本和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的网页截图证明以及该团体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5. 申报市级(含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还应提交下达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申报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的应提交最终报告。
6. 申报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开展工作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总结。
7. 申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召集人、秘书长单位或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交任职文件的复印件。
8. 申报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还应提交示范(试点)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9. 申报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提升活动项目,还应提交明确的对标达标方案以及通过对标达标平台审核的截图;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效执行该标准的证明材料。
10.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还应提交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评估方案、并提供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以体现珠海企业先进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11. 申报国际或国家级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还应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活动举办的佐证材料(如签到表、现场图片、宣传报道等)。
12. 申报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年会、标准讨论会、标准审定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还应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活动举办的佐证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签到表、现场图片等)。
13. 申报珠海市范围内成立的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还应提供服务记录、被服务企业的证明等有效见证材料。
14. 开展标准条目信息全覆盖查询和服务指导、标准查新技术服务、提供 WTO/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服务、基于大数据的标准信息推送等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见证材料。
15. 申报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项目,还应提交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的网页截图证明、科技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科技成果)与企业标准关联性对照说明表》(见附件6),以及企业先进标准实施应用证明材料。
16. 申报承担先进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项目,还应提供标准体系相关报告、标准文本,以及推动产业发展、提升治理能力等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总结或有关证明材料。17. 申报标准化科普宣传、标准宣贯培训等项目,还应提供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培训照片、签到表、向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备申请等证明材料。
18. 申报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学分课程、将标准化基础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工作总结以及课程大纲(或培训课件)、课程日历(或培训计划)、培训照片、设立质量与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协议书(或合同)、上课签到表(出勤记录)等证明材料。
19. 申报组织编写录制标准化培训课程并提供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用于线上培训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工作总结以及全套培训材料、合同及相关培训使用的证明材料。
20. 申报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奥林匹克竞赛项目,还应提供报名表、通过选拔等证明材料。
21. 申报获得国际、国家相关标准化奖项的项目还应提交相应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或官方公告的网站截图。
书面申报材料1式1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