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二、资助内容及要求
(一)建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在批复首名博士后入站后接受申请。
(二)进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给予进站资助。分别在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接受申请,按年度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
(三)特约研究员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特约研究员给予特约研究员资助,主要用于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等支出。
(四)学术交流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的在站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给予定额补助,凭有关学术交流凭证及费用票据申报。
(五)探亲补助。市财政对设站单位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探亲补助,据实报销,主要用于其本人的交通费支出。
(六)出站资助。市财政对出站后选择来(留)莞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或在莞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接收单位(或所创办企业)出站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在莞自主创业的,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国(境)外人士除外],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七)配套资助。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待遇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
(八)奖励资助。市财政对获得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和人员给予1:1配套奖励。对主动为我市设站单位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机构给予奖励资助。
(九)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市财政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启动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平台管理服务、设备仪器购置或租赁。科研软件购置、实验测试、导师指导等相关工作经费。
补助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二、资助内容及要求
(一)建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在批复首名博士后入站后接受申请。
(二)进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给予进站资助。分别在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接受申请,按年度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
(三)特约研究员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特约研究员给予特约研究员资助,主要用于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等支出。
(四)学术交流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的在站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给予定额补助,凭有关学术交流凭证及费用票据申报。
(五)探亲补助。市财政对设站单位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探亲补助,据实报销,主要用于其本人的交通费支出。
(六)出站资助。市财政对出站后选择来(留)莞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或在莞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接收单位(或所创办企业)出站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在莞自主创业的,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国(境)外人士除外],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七)配套资助。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待遇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
(八)奖励资助。市财政对获得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和人员给予1:1配套奖励。对主动为我市设站单位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机构给予奖励资助。
(九)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市财政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启动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平台管理服务、设备仪器购置或租赁。科研软件购置、实验测试、导师指导等相关工作经费。
申报材料
一、建站资助
1.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获批或备案文件材料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企业银行账户
4.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5.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6.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7.《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二、进站资助
申请第一年资助:
1.单位银行账户
2.博士后开题报告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6.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申请第二年资助:
1.单位银行账户
2.博士后中期考核报告
三、特约研究员资助
1.博士后证书
2.企业银行账户
3.技术服务协议
4.聘任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登记表
5.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四、学术交流资助
博士后: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2.单位银行账户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5.学术交流活动简介
6.邀请函
7.出入境证明(申请国内活动资助不需提供)
8.学术交流活动总结
9.车票或机票的个人有效票据
特约研究员: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2.企业银行账户
3.博士后证书
4.聘任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登记表
5.学术交流活动简介
6.邀请函
7.出入境证明(申请国内活动资助不需提供)
8.学术交流活动总结
9.车票或机票的个人有效票据
五、探亲补助
博士后: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2.单位银行账户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5.博士后探亲情况备案表
6.出入境证明(护照)
7.车票或机票的个人有效票据
特约研究员: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2.企业银行账户
3.博士后证书
4.聘任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登记表
5.博士后探亲情况备案表
6.出入境证明(护照)
7.车票或机票的个人有效票据
六、出站资助
申请第一年出站资助: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单位银行账户
3.博士后经历及业绩材料
3.1境内出站博士后:博士后证书,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3.2境外同等资历和水平博士后:
1、博士后经历证明材料
1)中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证明(需符合条件要求)
2)或其他博士后经历证明:当时所在单位出具的可以证明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持续时间材料,包括:
(1)聘用邀请、离职证明,协议书等;
(2)相应时间段使用的护照及出入境记录等;
(3)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2、近五年的论文发表情况的第三方检索报告
3、博士学位证书(如属境外博士学位,同时提交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5.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6.人事档案在莞有关证明材料(国境外博士后人员除外)
7.居民身份证
申请第二、三、四、五年出站资助:
1.在职证明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3.单位银行账户
4.居民身份证
5.人事档案在莞有关证明材料(国境外博士后人员除外)
七、配套资助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2.单位银行账户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文)
5.省级以上重点博士后资助项目(批文)
八、奖励资助
设站单位优秀等次奖励:
1.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获批或备案文件材料
2.单位银行账户
3.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批文)
设站单位表彰奖励:
1.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登记证明材料
2.单位银行账户
3.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批文)
个人表彰奖励: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
2.单位银行账户
3.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个人(批文)
中介机构引才奖励:
1.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登记证明材料
2.博士后工作站或实践基地营业执照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中介机构企业银行账户
5.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单位审核人签名盖公章
九、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
1.单位银行账户
2.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批文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