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第20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范围重点围绕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我市“三新两特一大”(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产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汕头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建筑业主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3亿元。
(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
(七)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八)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
1.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九)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
补助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条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申报材料
(一)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二)汕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详见附件2)。
(三)纸质材料编制要求(附件3)所列的附件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