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在天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的非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建设前已在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
3、建成投运、验收合格(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4、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财政奖补。
5、2023年期间接入羊城充监管平台,接入时间以充电设备接入时间为准(羊城充与粤易充两平台已实现互联互通,申报企业只需向羊城充平台申请开具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接入证明由羊城充平台负责加盖粤易充平台的公章)。
6、申报企业(即项目投资主体)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由羊城充平台在开具的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里予以说明)。
因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由省交通运输厅履行日常监管的职责,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第2、6项。
因现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性标准未有专门对超充设施的标准,超充设施按现有的直流充电设施标准进行验收并合格。
补助
直流充电设施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设施和超级快充设施(单枪功率达到360千瓦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待定。
申报材料包括:
1.封面(见附件2)。
2.目录。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4.申请报告(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如:站点名称,站点地址,站点桩数、功率、照片等及运营情况介绍)
5.羊城充平台开具的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含广州市内
已建成正常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证明。
6.充换电设施项目(预)登记表。
7.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报告的单位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中检验标准应包含NB/T 33004标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申报企业设备为自主研发或组装生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电基础设施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或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10.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有效期内,到期后续保。
11. 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2023年度税务信用登记材料(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 申报企业在天河区内所有站点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13. 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