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2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2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2022年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其条件需满足2021年至今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或累计获得融资(如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等)达500万元以上,且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2022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022年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在本科毕业后累计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8)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公益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2022年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联合共建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0%),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2019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9)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备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补助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一)企业类
1. 依托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依托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说明并加盖公章(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位置、面积、场所规划等方面写)。
3. 依托单位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上述四项提供任意一项即可。
4. 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设备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所列每台仪器设备2023年12月折旧资料(须显示折旧科目);如有研发仪器设备专审报告,则仅提供专审报告即可。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依托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联合共建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其属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共建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以及“获中级职称及以上、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不少于2人”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或学历显示专业与研发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性不大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参与研发机构研究工作,包括参与的专利、论文、科研项目、劳动合同等)。
6. 依托单位有效I类知识产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并加盖单位公章。
7.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的组织框架、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证明材料。
8. 申请联合共建的,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9. 新经济企业须提供获得融资资料(如投融资协议、资金到账银行水单等);2021年至今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10. 可行性报告,按照系统下载的提纲撰写。
(二)公益类
1. 依托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
2. 依托单位出具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说明并加盖公章(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位置、面积、场所规划等方面写)。
3. 依托单位盖章的2022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说明。
4. 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设备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如有研发仪器设备专审报告,则仅提供专审报告即可。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每名研发人员原则上参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不得超过3个):依托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东莞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联合共建单位人员提供2023年10-12月在其属地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须显示缴纳单位为依托单位或联合共建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以及“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的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或学历显示专业与研发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性不大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参与研发机构研究工作,包括参与的专利、论文、科研项目、劳动合同等)。
6.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9年至今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佐证资料(如销售合同、产品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7. 依托单位2021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8. 依托单位有效国家I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清单(按照系统下载的格式模板),并加盖单位公章。
9.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有的组织框架、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等证明材料。
10. 申请联合共建的,须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合作的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等)。
11. 可行性报告,按照系统下载的提纲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