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适用省产业园。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省产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二)适用企业及项目。符合产业园环保及节能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我市省产业园转移,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经济数据纳入相应省产业园统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需符合产业准入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申报条件

(一)普惠性奖补

1.扶持方向

(1)珠三角地区(或符合条件的非珠三角和外资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或符合条件的非珠三角和外资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我市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或符合条件的非珠三角和外资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或符合条件的非珠三角和外资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转出地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转出地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转移落户省产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附件8)的要求执行。

2.申报条件

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应于2016年-2018年期间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或签订入园协议,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投产纳税。此次组织入库的项目需为之前年度已入库的普惠性奖补方向延续性项目,且企业的奖补年限未到期(根据粤财工〔2016〕384号文,产业共建普惠性奖补自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奖补5年),此前未入库的普惠性奖补方向项目此次不组织入库。


补助

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如企业为投产后的第4或第5年,奖补比例为20%)。申报入库的奖补金额由企业提供市税务部门认定的2023年度实际纳税额计算(已入库2024年普惠性奖补企业继续申报的,本次计算申报奖补资金应扣除2023年已入库的纳税额,即2023年1-2月部分)。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3)。同时还要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附件4)。

(二)入库储备项目申请报告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转移情况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之前年度入库及已获奖补情况,明确提出本次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佐证材料

1.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或审批)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当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最新的公司章程;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5.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6.企业入园投产起至2023年之间各年度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当地税务部门盖章);

7.企业2023年审计报告;

8.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要求,应办理节能审查的投资项目,企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意见文件的复印件;对于不单独办理节能审查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提供投资项目资源能源消耗指标分析的相关材料或不需要单独办理节能审查的说明材料;

9.企业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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