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拓展新能矿、绿色发展、数字经济、蓝色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加强贸易投资融合,更好服务国内大循环。

(二)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稳妥有序发展,引导合作区提质升级。

(三)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多元化融资、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深化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合作,推进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通信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嵌入国际循环。

(四)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素质培训、权益保障和对接交流等服务功能。


二、申请企业(单位)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纳入我省对外投资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公司);从事非营利性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的在粤商(协)会。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4.企业(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通过恶意方式提高保费金额、投保后故意退保退费等行为;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

不存在未被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未被“信用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广东黑名单”)等。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须已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3.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合作区招商推介、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资源回运、投标保函、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23年内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2023年内支付;申请劳务对接交流活动费用资助的,相关费用应在2023年内支付。

5.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6.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未出现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情况。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1.对外投资项目中,对外投资境内主体在国内已无实质性主营业务。

2.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拒不配合或无法补充提供评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

3.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4.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补助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园区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2)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3)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资助;

3.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劳务对接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