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方向一:离岸孵化器。支持在海外、港澳地区拥有研发孵化场所,开展了实质性的技术合作研发或项目孵化的创新主体建设我区海外、港澳等离岸孵化器,为我区甄选离岸孵化项目、提供项目孵化服务、引进海外、港澳产业创新技术成果和科技人才,协助海外、港澳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区的转化和产业化,展示和推介我区区域形象等日常工作。
方向二:与港澳间科技合作。支持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合作项目。
方向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支持与“一带一路”、欧美等海外国家的知名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方向一(离岸孵化器)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单位须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北交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3.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同时优先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及与我区有良好产业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的项目。
4.申报项目须在海外、港澳地区拥有研发孵化场所,且申报单位必须已依托申报项目开展了实质性的技术合作研发或项目孵化,其中开展技术合作研发服务案例不少于3项或孵化项目数量不少于2项。
(二)方向二(与港澳间科技合作)、方向三(与其他国家科技合作)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下辖园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科技企业。
2.申报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术创新领域,同时优先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及与我区有良好产业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的项目。
3.除申报单位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且至少有1家明确的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在境内注册的外资或合资公司(机构)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国(境)外合作机构,国(境)外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4.申报单位须已与港澳、国(境)外的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签订时间须为近3年内(2020年12月26日后签订)且在有效期内,明确各方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各方共有或者由申报单位所有。
5.申报单位及合作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须具有所申报项目领域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团队,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人。(2)项目前三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项目研究领域,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有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3)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或全职高管(副总及以上),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4)项目前三位负责人须至少有一位来自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
6.鼓励有重大技术突破,具有示范意义,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的项目;不支持基本建设及纯设备采购项目、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人员或信息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生产或市场推广项目、研发委外项目等。
(三)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须承诺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 400 万元,并提供项目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与区财政资助额度比例不低于1:1(各级财政支持经费不计入自筹资金),其中项目合作方资金从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中列支。鼓励申报单位提高自筹资金比例。
2.申报单位只能选择指南中一个方向申报,已明确立项且未验收的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3.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各种夸大和虚假行为。填报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原则。
补助
项目总经费不得低于400万元,其中自筹经费比例不低于50%,项目通过验收后,申请区后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方向一:离岸孵化器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2.相关附件证明材料(PDF 格式,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税局官网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统计关系证明:“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需要在《查看法人单位表》(由各企业联系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上盖章确认;若企业信息变更,则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4)申报主体单位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或信用广州下载)
(5)企业最近2个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或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相关证明;
(6)申报单位离岸孵化器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前期已开展的海外研发、孵化的工作介绍、离岸孵化器建设的举措及思路);
(7)自有或租用场地证明(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地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等证明经营场地的证件复印件)、经营场地照片;
(8)技术合作研发服务案例或孵化项目的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9)承诺函(详见附件2);
(10)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方向二、方向三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2.相关附件证明材料(PDF格式,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从税局官网打印相应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统计关系证明:“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需要在《查看法人单位表》(由各企业联系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上盖章确认;若企业信息变更,则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4)申报主体单位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或信用广州下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与港澳或海外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原件(须注明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合作期限、与本项目相关的主要合作内容以及签署日期等要件;明确各方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签订时间须为近3年内且在有效期内;合作签约须有合作各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合作各方机构公章,且我区申报单位加盖骑缝章;若由港澳(外方)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约人签字,须附上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书;不得以双方电子邮件、书信形式作为合同、协议、备忘录或意向书;如合同、协议、备忘录或意向书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公证件。申报的合作事项应与合作协议相关内容一致,合作协议按照模板签订)。
(7)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领域相关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简介、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近6个月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8)项目第一负责人劳动合同复印件、近 6 个月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信用中国”相关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
(9)项目前三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证明、相关从业经验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专利情况、主持或参与项目、发表论文等),其中拥有硕士学位的须提供5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相关佐证材料;
(10)申报项目中港澳、国(境)外合作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
(11)企业荣誉资质,包括但不限于高企证书、瞪羚认定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
(12)承诺函(详见附件);
(13)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