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C档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至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五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3.近三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已设立工作站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6.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至所属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中央驻穗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余中央驻粤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材料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规范整齐,涉密内容需作脱密处理。申报材料要用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申请单位综述材料-《申请表》-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与设站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请表》涉及单位资质、配套措施、合作招收意向、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等有关的代表性佐证材料,不超过25页。)
(二)公示和审核推荐。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穗单位、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核实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通过官网、报纸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形式,在本单位及被推荐单位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公函,附上所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推荐公函内容要求:包括本地区(部门)已设站数量、组织申报情况、审核推荐程序等,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