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下人才类别之一:
高层次人才:国家、省、市、区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留学回国人才:公派或自费出国(境)留学,获得国(境)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年龄不超过60岁。
青年人才: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和发展潜能的 40 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2.项目申报人为项目承担企业创始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以法人名义持股的,须为持股企业控股股东),在项目承担企业实缴货币不低于50万元(以法人名义持股的按所持股份进行折算),并担任企业副总以上管理职务或为技术总监以上研发人才,每年在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港澳工作时间可作为有效时长),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项目承担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型企业, 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
2.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以及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我市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领域。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正常经营。
4.对项目已有一定资金投入及后续资金保障。
补助
一、资助标准
根据申报企业及团队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资金筹措等方面情况,经择优评审,对入选的人才创业项目予以分档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申报企业自身以及权益性投资实际到位出资额度的2倍。标准如下:
一类项目,给予总额500-800万元资助资金;
二类项目,给予总额200-500万元资助资金;
三类项目,给予总额50-200万元资助资金。
二、资金拨付方式
项目资助分三期拨付资金。项目签订资助合同后,首期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4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 4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第三期资助经费。
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报人学历、职称证明材料(如最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
3.申报人现任及过往工作证明材料(如职务证明材料);
4.申报人科研获奖证明材料(获得的市级以上荣誉证书);
5.申报人近3年主持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书);
6.申报人近3年代表性论著发表证明材料;
7.申报人所获发明专利证明材料(授权和申请分开单列);
8.申报人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证明材料(如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销售业绩证明等);
9.申报人主持(参与)标准制定证明材料;
10.申报人近3年其他成果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证明材料:
1.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2.2022年度在珠海市依法纳税的年度完税凭证;
3.申报人持股证明材料(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打印的公司章程);
4.申报单位实缴资本均不低于50万元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时提供投资款项银行入账凭证,项目立项后在签订合同书时提供验资报告或增资验资报告);
5.申报企业审计报告。
(三)申报项目证明材料:
1.项目已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如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2.项目已获得的经济效益(如销售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财务证明)。
(四)附件提供的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均需附上中文翻译:
1.论著类证明材料,需提供论著名称、作者、出处与摘要的中文翻译,无需翻译全文。
2.获奖证书类证明材料,需翻译证书名称、获奖项目名称、颁发单位与颁发日期。
3.专利类证明材料,需翻译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授权单位/国家、专利授权期及保护期。
其他类证明材料,均需在扫描件上简要注明必要的信息,如名称、日期、人/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