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生物医药企业(机构)库在库企业或机构。
(二)本政策所称CRO(合同研发服务机构)是指为生物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等提供药物研发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服务内容包括药物筛选及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注册申报、认证及咨询等,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补贴的上一年度,上述列明的合同研发服务收入须超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50%;
2.获得区政府、管委会“一事一议”支持的或经区招商部门重点引进的CRO。
(三)属于龙头型CRO,并在本政策有效期内(2021年3月29日-2024年3月28日)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1-11月营业收入须达1.8亿元以上。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系统和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数据低者为准;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款、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3.年度营业收入以申请单位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必须列明1-11月营业收入。
(四)建设项目应属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龙头型CRO建设项目。
(五)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补助
(一)在项目完成投产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后的建设期实际研发投入经费总额扣除投入的财政资金后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计算公式:补助金额=(经专项审计的建设期实际研发投入经费总额-财政资金)×2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建设期和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规定如下:
1.建设期是指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正式投产前的时期。
2.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为非财政资金,包括场地装修费、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场地租赁费用、人员经费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其他合理费用”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5%,且不得有明显不合理费用。
(三)仅在本政策有效期内(2021年3月29日-2024年3月28日)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给予补助,即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均需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申请单位建设期实际研发投入经费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按照政策要求并结合专项审计结果核定投入的数额。
(四)对在本政策实施前已完成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补贴。
(五)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龙头型CRO仅可申请一次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补助,不设补差。
(六)对符合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与《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细则(修订)》(穗埔科规字〔2022〕1号)的“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扶持”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与《广州知识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21〕1号)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事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端生物制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21〕2号)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事项或者《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细则(修订)》(穗埔科规字〔2022〕1号)的“支持重大产业项目集聚”事项,可同时享受;但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本企业需提供已获扶持的相关记录或情况说明,并在申请相应的补贴金额中进行核减。
3.每个项目获得各级(含上级和本区)的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补贴。
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分别装订成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申请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以下申报材料须整理成套: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龙头型CRO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补贴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龙头型CRO建设项目审核表》(该表格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生物医药企业(机构)库入库批准文件(红头文件,打印首页和企业所在页,并用荧光笔标出企业名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企业名称与入库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还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广东)”(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盖章确认,并提供最新的月报和上一年度的年报;若企业信息变更,则由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7.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包含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系统的投资数据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8.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公司1-11月营业收入须达1.8亿元以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9.申请单位为CRO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上述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须按照“二、申请条件”中第(二)项要求,明确合同研发服务收入须超过营业收入总额的50%;
(2)获得区政府、管委会的“一事一议”支持的证明材料(如与区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区管委会相关批复等)或区招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基于龙头型CRO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特别说明,审计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应由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https://gdgpo.czt.gd.gov.cn/,电子卖场-定点集市-审计服务)中所列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②按照上述“二、申请条件”中第(一)项中第4款限定的经费范围,列明CRO建设期实际研发投入经费明细并提供发票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③在本政策发布时已启动建设但未全部完成,并按申请条件要求提交相应项目审核资料的,专项审计报告还应列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实际投入的前述建设期研发投入经费范围的经费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