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通过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本市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

企业、科研院所只能申报1个市工程中心,已建有市工程中心的企业、科研院所不再受理申报;高校的二级学院、医院的专科只能申报1个市工程中心,已建有市工程中心的高校二级学院、医院专科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通过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本市内,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市工程中心。

(二)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依托单位为其他非企业类型的,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

(三)依托单位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备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的条件。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科研负责人担任。市工程中心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依托单位的固定在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四)依托单位具备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和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等基础设施(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须拥有原值2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五)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并拥有不少于5件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六)市工程中心的申报方案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研发计划、经费投入,运行团队、仪器设备等,以及健全的运行机制,确保研发机构顺利运行。

(七)市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市工程中心提供规划、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补助

扶持措施

(一)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工程中心申报省工程中心。获认定为省、市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获认定的省、市研发机构,其依托单位可认定为具有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立项资质。依托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单项投入经费为50万元以上的 (不含设备购置和基础条件建设费用),验收通过后,经报市科技局审核,择优纳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

(三)鼓励获认定的省、市研发机构向全社会进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市科技局提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平台服务,并优先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接使用市内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官方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外)

1.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扶持通系统可下载参考提纲)。

2.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如有)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联合共建协议(如有共建单位必须提供,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均须加盖公章,并由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章);

4.依托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本市的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5.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依托单位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并经备案的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1-11月)会计报表(其中,企业需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和非企业类的单位均需披露研发经费)。如依托单位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补充提供近三年与市工程中心申报的研究领域相关的研发费专审报告。

6.市工程中心固定人员证明材料:(1)提供市工程中心固定人员清单(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职称、学历、在工程中心承担主要职责),佐证材料按清单人员顺序排列;(2)提供市工程中心固定人员2023年9-11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及劳动合同(其中市工程中心主任需提供2022年11月-2023年11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及劳动合同)。如提供个人缴费或参保记录文件,须带有社保部门公章;如提供公司导出的全员社保名单,须单独标记市工程中心固定人员姓名;(3)提供市工程中心固定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人员荣誉奖励的证明材料;(4)市工程中心主任需提供个人履历及工作经验简介。

7.技术委员会证明材料:技术委员会专家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专家姓名、年龄、职称、学历、所在单位、从事(研究)专业领域、在委员会担任职务),并提供专家职称、学历、(拟)聘用文件(聘书)等佐证材料。

8.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1)提供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发票价)、研发设备原值总价);(2)提供购买发票或相关能证明设备价值的材料(如购买合同或专审报告等)。进口设备如无发票,可提供报关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自制设备可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如资产评估报告);(3)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较高的图片3-5张(实物图)。

9.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1)提供近三年研究开发项目清单(需体现项目名称、立项部门、研究开发方向、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项目经费等相关内容);(2)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中期评估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等任意一项)。

10.产学研合作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清单、产学研合作合同(协议)、产学研合作相关正式文件、合作产生的与费用相关的发票(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其他产学研合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11.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专利证书、软著登记证书、新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以及论文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2.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转化清单,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销售合同以及销售发票等方面提供材料。

13.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14.申报承诺书(模板在扶持通系统中下载,必须有市工程中心主任签字、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依托单位单位公章)。

15.科研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证明材料:(1)提供科研管理机制及运行机制制度清单;(2)提供相关制度文件等证明材料。    16.(1)提供共建单位研发人员清单(需注明姓名、学历、职称、从事(研究)专业,在工程中心承担主要职责,并加盖共建单位公章);(2)提供市工程中心流动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人员荣誉奖励的证明材料。

17.申报单位认为其他有必要上传的佐证材料,如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支持的奖项、获批其他科研机构或资质的证明材料,行业或产业中能体现到影响力或贡献值的材料等。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