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支持内容
粤港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和金融科技、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安全、前沿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机器人与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科技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
本专题优先支持在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粤港双方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分别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香港创新科技署申报,单方申报无效。香港牵头申报单位按照香港创新科技署发布的2023 年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丙(一)类项目(包括平台项目及合作项目)同步申报。
2.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香港牵头申报单位应当为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5所研发中心。
3.粤港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
4.双方牵头或参与申报的单位必须至少有1家为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广东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自筹经费投入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广东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双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项目负责人应全职受聘于广东牵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及以上成员。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
由广东省科技厅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分别向广东及香港的创新主体提供资助。广东省财政对广东创新主体予以事前一次性立项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申报材料
1.广东牵头申报单位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盖单位章或财务章)。
2.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须注明为全职人员)及社保缴纳记录。
3.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须由广东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原件)。
4.项目参与各方须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与资金分配。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须提供中文合作协议(原件),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合作协议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中下载。
5.广东企业作为牵头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提供自筹经费的企业须提供盖章签字齐全的自筹经费承诺函(原件),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自筹经费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中下载。
6.如参与单位有境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所在国(地区)企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7.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真实性承诺函模板可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