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在过去40年间实现了飞速发展,企业管理者成为市场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和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是,他们也面临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
1. 合规机制缺失或者不完善以及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刑事法律风险
没有合规机制或者合规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引发的个人犯罪与公司犯罪都将损害企业利益,一旦被立案调查,公司和作为“直接负责人”的公司高管都难逃其咎,面临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2. 政策、法律变化或开展新兴业务所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
互联网迅猛发展,刑法为此颁布了十个修正案,《公司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进行了重要的修正,这都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者的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创新与风险相伴而生,不仅包括创新失败的风险,也包括涉嫌犯罪的风险。
3. 个人非法行为引发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由单位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的,属于单位犯罪。但有时单位员工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员工个人私利和公司利益有重叠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私下实施犯罪行为。这一问题的出现往往与企业的管理漏洞和合规计划缺失直接相关。
4. 特定身份主体的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赋予特定身份主体特定义务,就会导致特定身份者的刑事法律风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市公司高管及中介组织专业从业人员都有可能面临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5. 财税管理漏洞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企业犯罪主要体现为牟利或者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犯罪,包括行贿类犯罪、税务类犯罪和洗钱罪。
6. 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贿赂类犯罪一直是公司高管和企业家高发的犯罪,在合规计划中,要强调对第三方(包括供应商、经销商、代理、中介等)的合规管理政策,包括诚信度调查、不准贿赂的明示、对贿赂方终止合作、对守法方给予延续合同的奖励等。
7. 融资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
融资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这几年都是极易触犯的高发罪名。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必须小心规避的风险。
8. 背信类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对于金融公司和其他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上市公司等,由于他们的经营关涉到众多社会民众的利益,所以法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并将违背信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9. 侵犯信息、数据权利或违法提供信息、数据服务类刑事法律风险
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任何在现实空间禁止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也是被管制的。刑法还将利用网络帮助犯罪的行为直接规定为实行犯罪,或者将一些未产生后果的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10. 传统犯罪网络化
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和发展,使得传统的犯罪衍生到网络空间,刑法也将罪名或原有罪名的解释不断延展,直至现在“以网络为犯罪空间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