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规〔2020〕1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广州市增城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我区文旅体产业主体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体育等业态创新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省委深改委《广州市推动“四个出新出彩”行动方案》(粤改委发〔2019〕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广州市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穗旅发规字〔2018〕3号)、增城区委深改委《广州市增城区推动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增改委发〔202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以下简称“文旅体产业”)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为准。

第二章 鼓励文旅体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鼓励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区的文旅体企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经第三方审计,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四条 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四上”统计数据库的文旅体企业(“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的统称),在市级原有入统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五条 企业经营奖励。对我区入统文旅体企业年营业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景区做大做强。对新增的首次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酒店和民宿做大做强。对新增的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增的首次评定为市级精品民宿红棉三星、红棉二星、红棉一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体育产业做大做强。对新增的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首次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扶持。对入统的文旅体小微企业用于文旅体项目开发的贷款,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贷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的50%予以贴息,最多补贴2年,且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文旅体载体建设

    第十条 园区认定支持。对于新增的首次成功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引进文创企业、体育新业态企业。对于经过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体育+”和“+体育”的新业态企业10家以上,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产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强用地保障。对已列入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给予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条设施用地,可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要求实施点状供地。

第四章 推动文旅体新业态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旅游”发展。支持企业挖掘工业旅游资源建设工业旅游点,获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单位、基地)”荣誉称号,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精品文创内容生产。对获得德国红点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五个一工程”奖的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文学及广告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等作品的企业,按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四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初创型新业态企业落户。对在我区新注册的文化创意、线上文娱(包括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工作室、MCN机构)、数字出版、数字互动娱乐、特色旅游、特色体育(包括“互联网+体育”、体育用品制造和销售、户外运动、赛事运营、电子竞技、健身培训、体育俱乐部)等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达3人以上,入驻经国家、省、市认定或本区重点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旅体产业载体的,从开展经营活动之年起,给予3年办公场地的租金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从业人员3至5人的,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从业人员6至8人的,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7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鼓励电竞场馆建设。对在本区建设或改建电竞赛事的专业场馆,按《电子竞技场馆建设标准》(T/CSVA0101-2017)达到C级以上,并成功举办大型电竞赛事(省级以上)至少一次的,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建设。在本区新建“互联网+”“电影+”“音乐+”“书店+”“演艺+”“艺术+”等文化消费创新空间的,单个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所获此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促进文旅体消费

    第十八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奖励。对组织外地游客来我区过夜,并游览我区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且年度内总人次达500以上的,按15元/人进行扶持;达1000以上的,按20元/人进行扶持;达2000以上的,按30元/人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举办大型高端文体旅活动。对由国家、省级单位、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会展、高峰论坛、创意大赛、作品发布、演出、体育赛事、旅游节庆等文体旅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活动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六章 打造文旅体产业人才高地

    第二十条 文旅体人才引进。在我区落户的文旅体企业所引进的海内外文化、旅游、体育人才在按规定申报并成功入选为国际顶尖人才、国内高端人才,区评定高层次人才、企业“三高”人才、企业优秀毕业生等,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文创大师落户。对获得创意设计类(IF、红点、IDEA、红星奖等)、游戏类(金摇杆奖、TGA、金手指奖等)、影视类(奥斯卡金像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金球奖、英国电影学院奖、艾美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像奖、金马奖、飞天奖等)、动漫类(奥斯卡金像奖、安妮奖、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知名动漫节主要奖项、金龙奖等)国内外重大奖项的文创个人或团队,带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项目和文创品牌落地我区,并在我区设立与所获奖项同领域的法人企业的,给予300万元补贴用于项目开发;对获得上述奖项提名的文创个人或团队,带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创项目和文创品牌落地我区,并在我区设立与所获奖项同领域的法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项目开发。补贴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方式支付,按注册登记、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三个阶段分别给予补贴总额的30%、30%和40%。

    第二十二条 创业人才支持。在我区设立文旅体法人企业的文旅体领域人才,当年度对我区的经济发展贡献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其当年度对我区的经济发展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对我区的经济发展贡献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自人才首次达到奖励条件起,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增城区范围内,近三年内无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知识产权而受行政部门处罚记录,未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文旅体企业,并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统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同一主体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但同一申请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设立增城区文旅体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部门预算。成立区文旅体产业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文旅体产业工作副区长任会长,区委宣传部、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已通过各镇街初审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7月发布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请事项、条件、程序等。各镇街负责受理申请及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出拟扶持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程序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格予以取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扶持资金申请对象。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扶持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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