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稿)》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0年12月8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精神,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企业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综合考虑企业统计登记行业类别、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企业实际经营等情况进行界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可享受总部政策落户奖、经营贡献奖、提升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等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落户奖励。
(一)企业是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非总部型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
2.非总部型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
3.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以下奖励均分两年按50%、50%比例进行发放。
(一)非总部型内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世界1000强企业投资),奖励5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奖励8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奖励1200万元。
(二)非总部型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5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美元以上,奖励8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美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三)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奖励10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补充说明
(一)已按本章规定享受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奖励参照总部企业扶持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在其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在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时,才满足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落户条件,可享受落户奖。
(三)制造业企业须在投产后当年或次年且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须在满足落户条件的次年提出申请、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兑现该年度奖励时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本实施细则所指“落户”,是指2017年1月1日之后在南沙注册或新迁入南沙,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准。
第四章 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经营贡献奖。
(一)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幅低于8%(不含8%)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须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
(二)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须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
(三)年度总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年度新增经济贡献10%予以奖励。
(二)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以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0.05%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以年度省内产值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对年度省内产值增长的部分,以此为基数,另给予0.1%的奖励。奖励总金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且不超过其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80%。
第九条 补充说明
(一)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贡献,否则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
(二)对于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建筑业企业,自企业在达到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次年,可享受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对于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前已注册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企业上一年度为完整会计年度的,可享受省内产值增长部分对应的奖励。
(三)建筑业总产值与主营业务收入区别。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建筑业总产值是指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因此,建筑业总产值不等同于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章 非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奖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提升能级奖。
(一)南沙区注册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两年按50%、50%比例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补充说明
(一)政策有效期内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2017年1月1日前企业已获得某一等级资质的,政策有效期内又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政策有效期内再取得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不再以该等级资质为条件给予提升能级奖;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给予提升能级奖。
(二)对于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南沙的建筑业企业,以施工总承包一级条件落户南沙并享受落户奖后,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含资质迁移)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可享受提升能级奖;对于扶持办法正式印发前已注册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提升(含资质迁移)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可享受提升能级奖。
第六章 人才奖
第十三条 关于骨干人才奖励、高管人才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非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办公用房补贴。
(一)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企业(即2017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南沙区注册并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非总部型建筑业企业;
(三)办公用房须于2017年1月1日之后在南沙区租用或购置。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租用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4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若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40 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且每年(12个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三)企业同时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奖励标准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六条 补充说明
(一)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的时间,以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属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或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时间为准,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租用办公用房情况。
(二)对企业已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补贴年份的情况下,累计给予36个月的补贴扶持。对企业已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三)以企业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起算,连续予以36个月的补贴,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申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该年度办公用房补贴奖励将不予发放,并计入企业累计36个月的办公用房补贴奖励中,后续年度不再予以追溯。
(四)本章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厂房等)。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售、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 申请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新落户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申请条件
1.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注册或迁入南沙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2.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立项并完工的先进制造业项目,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4.项目须按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统计制度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5.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完工评价(验收)。
(二)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亿元。
第十八条 申请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等方式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申请条件
1.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立项并完工,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2.项目完工当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
3.项目须按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统计制度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完工评价(验收)。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应用智能装备、机器人、工业大数据、增材制造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在50%以上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其他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按以下内容实施:
(一)申请条件
1.原企业属于停产1、低效2或因环保须外迁3的制造业企业;
2.原企业与新项目方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共同向区工信部门提出备案,并成立新的公司,该公司为项目承建单位(项目备案申请材料: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原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新成立公司须符合南沙区发布的《南沙新区产业类投资项目准入标准》;
4.项目须在原有地块上进行且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6.项目须按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统计制度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7.项目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完工,并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
8.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的完工评价(验收)。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九章 技改后奖补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技改后奖补资金。
(一)企业申报当年须是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项目的厂房、设备等非购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项目须按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统计制度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五)项目须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通过由工信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
以项目完工前一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连续3年按照项目完工下一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予以奖补。
第二十二条 补充说明
(一)企业获得技改后奖补资金封顶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部分不予以奖励。
(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已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核算方法以一个完工项目进行核算,奖补封顶额为多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有多个已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取应奖补金额最大者为实际奖补金额,奖补封顶额为多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核算企业新增税收时,原则上按企业税收入库数(直接税收)核算,但在企业税收出现负数(当年退税额大于应缴纳额)时,按以下标准核算企业新增税收:
1.当企业兑现年度税收为负数时,不给予企业奖励。
2.当企业项目完工前一年税收为负数时,按企业税收所属期数(当年企业应缴纳税收额)核算税收增量。
(四)项目完工时间以项目完工评价报告认定的完工时间为准。项目完工前一年税收情况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连续三年以此为基数核算奖补金额。
(五)项目完工评价程序参照省、市对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执行。
(六)企业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年内提出奖补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当年奖补,扣减一年奖补年限。
第十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产业联动发展奖。
(一)买卖双方须是区内制造业企业,不能是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
(二)产品及服务4须是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购买(购买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产品总金额的95%以上须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
(三)买方购买产品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
(四)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累计金额(购买产品金额以提供发票信息为准)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奖励标准
给予买方企业当年累计购买产品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补充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来界定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二)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明确注明买卖双方的关联性,对于不明确注明,也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一章 资金配套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扶持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资金配套奖。
(一)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制造业企业;
(二)已收到上述工信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企业已按要求完成项目完工评价(验收)。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资助金额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获得省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资助金额的7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得市工信部门扶持资金的,按资助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补充说明
(一)获得扶持时间以工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工信部门资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资金予以奖励。
(二)获得股权投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补助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类)资金的项目不再给予资金配套扶持。
第十二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企业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政策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拟定奖补方案。
(三)评审小组审定
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南沙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开发区金融局、统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对奖补方案进行最终审定。对于奖励存在争议的,按程序提请管委会、区政府研究确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3.公示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所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三章 监督核查
第三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涉嫌犯罪,处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尚未结案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未结案的,均暂缓奖励,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一条 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由管委会、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商务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涉及总部企业、一企一策等扶持奖励情况;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统计登记行业类别等情况;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收取企业奖励申报资料,并作形式审查;南沙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企业购置房屋情况;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核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人经济发展贡献等相关数据;财政局负责根据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经济发展贡献计算各级留成情况,拨付奖励资金,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执法部门负责核查企业(机构)、个人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先进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的中介机构,或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扶持、产业用地和企业上市等方面奖励,按照南沙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技改后奖补等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八条 享受本区综合性政策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区同一类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对于合并区内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其下属企业不得申请与总部型企业属同一类型的奖励。
第三十九条 除扶持办法的非总部型企业落户奖、提升能级奖、办公用房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其他条款奖励金额累计合计不超过企业或个人年度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部分不予奖励。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属于复印件,均须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给政策兑现窗口进行核验,并加盖“与原件相符”。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四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除有规定使用用途的资金外,可用于企业生产、营业成本支出,如电费、燃油费等。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工科信〔2017〕1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1、停产企业是指完全停止生产且无税收、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数据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统计部门、工信部门、税务部门、所属镇街核定。
2、低效企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低于南沙新区产业类投资项目准入标准的企业。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3、因环保问题须外迁的企业是指原企业不符合本区环保等相关要求,不符合区域的发展要求、定位而需要外迁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区环保部门进行核定。
4、产品及服务:指非电、水、蒸汽、燃气、燃油等公共生产资源或特种气体的产品及其配套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