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措施》(穗府规〔2019〕5 号),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一批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企业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市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研究院,是依托我市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在细分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自行建设,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机构)。企业研究院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依托现有研发基础和平台,持续加大投入,积极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主动对接国家和省市创新战略布局,大力开展前沿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重点产业瓶颈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上加快攻关,提高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给率,集中力量攻克“卡脖子”问题;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市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攻克标志性核心技术。
(三)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团队。聚焦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端人才群体,加大国内外顶尖科学家、知名科技企业家的引进和合作力度,构建“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人才团队;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副院长”或 “产业教授”,指导开展产学研活动;推动企业与高层次人才团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人员流动,不断探索人才培养新途径;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四)探索创新管理新模式。创新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创新文化,加快战略、产品、组织、机制等全面创新,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效率,持续提升企业软实力。
(五)增强产业链话语权。积极加入国际行业组织或联盟,争取国际标准制修订主导权,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积极举办、参加国际学术论坛和会议,提升国际交流水平、树立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积极主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我市纳统或纳税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广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鼓励建设一批企业研究院,在载体建设、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政策或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依托企业和其他参加组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企业研究院采取“先建设、后备案”工作机制,由依托企业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符合条件后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七条 企业研究院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常年接受申请,市科技局定期组织核实。
第八条 申请企业研究院备案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拥有至少 1 个已批准建设或已验收的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低于 5000 万元或其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均不低于 4%;
(三)企业研究院具备基础研发条件和设施,研发专用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研发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 500 万元;
(四)企业研究院负责人(院长)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排名前三)的项目经验;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50 人;
(五)企业近 3 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在其申报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含商标);
(七)企业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和保障,在制度建设、运行机制、项目攻关、前瞻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预期取得显著成效;
(八)企业研究院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 5 - 第九条 申请企业研究院备案登记,应按要求提交《广州市企业研究院备案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材料要求真实、完整、可靠和规范。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备案登记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托企业是否具备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础和条件,包括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依托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否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三)企业研究院建设内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
(四)企业研究院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五)企业研究院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现场核实意见,确定拟备案登记的企业研究院名单,并经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登记;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院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载体。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开展研发活动,编制年度研发计划,自主确定研发课题。市科技局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根据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和自主选题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项目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主动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市科技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研究院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撤销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提请备案登记:
(一)在申请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撤销资格的企业研究院,将按规定追回其当年度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