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见附件)要求,现就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须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并处于有效期内。2017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有关要求
(一)推荐数量。每个地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市可以再多推荐1家(包括满足多种条件的情况),包括: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区域内注册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须按《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择优做好推荐工作,并填报《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三)其他要求。请各地级以上市将《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光盘,于6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省有关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可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