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相关工作,根据《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珠高科〔2019〕1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后的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等,以下同),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未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但认定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三)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未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且认定年度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四)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五)对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有效期内(2016—2017年)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后,拨付首期奖励资金50万元;在迁入我区后成功通过第一次重新认定,给予第二期奖励资金50万元。
第四条 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前50名、税收贡献前50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全市综合创新能力前50名、税收贡献前50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 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增加值率40%以上、纳税总额在我区排名前5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标准在次年度予以奖励:
1、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20%以上,奖励1000万元。
2、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25%以上,奖励1500万元。
3、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30%以上,奖励2500万元。
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按年产值核算,服务业企业按年营业收入核算。年产值(营业收入)及同比增速、增加值率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纳税总额以区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第六条 本细则奖励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产业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产业部门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视情况对企业实地抽查,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资金额度并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产业部门按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享受本细则中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承诺自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其行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科技产业部门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