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二、验收对象

  (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验收、终止的指导类项目。

  (二)项目立项满一年且已完成项目合同书内容的指导类项目。

三、验收要求

  (一)本次验收采取审核出库和评审出库的方式,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其中:审核出库项目应达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未达到审核出库条件的项目,均采取评审出库。

  (二)项目牵头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要求,提出评审方案(参照附件1),经所在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按方案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专家的确定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验收评审采取一次性评审,验收结果为:通过、不通过、终止。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反复评审。验收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验收结果实行报送制度,由项目牵头单位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最终验收结果(参照附件2)报所在县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五)项目验收资料及评审方案、公示、内部决策等相关资料,由项目牵头单位存档备查。


申报材料

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验收书;2.项目合同书;3.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4.佐证资料(论文、知识产权、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5.项目变更批复资料(如无可不提供)。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