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在越秀区内经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


补助

项目1:运营评价奖励


对于纳入区级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档最高3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20%;第二档最高2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30%;第三档最高1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50%。年度评价不与培育孵化载体奖励重复奖励。




项目2:培育孵化载体奖励


对新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的加速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培育证书发放日起不超过三年),且当年参加火炬统计通过审核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其中孵化器奖励周期2年,培育证书发放后第一年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奖励,第二年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奖励。


项目3:认定孵化载体奖励


对于2023年度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于2023年度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项目4: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2023年度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运营单位最高2万元的奖励,每家加速器、孵化器每年培育毕业企业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项目5:投融资服务奖励


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对在孵企业直接投资10万元以上,在该企业2023年度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运营单位奖励;由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引入社会机构对在孵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在该企业2023年度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最高2万元奖励。每家加速器、孵化器每年投融资服务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申报材料

(一)支持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由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应填写《越秀区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报书》(见附件1),明确具体申报奖励项目,按清单汇总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清单如下:


1.入驻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


2.运营单位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广东”网站自行打印)


3.专职孵化服务人员社保或完税证明


4.孵化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5.创业导师聘请协议


6.租赁协议和孵化协议


7.其他加分证明材料(申报项目1提供)


8.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申报项目4提供)


9.获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申报项目5提供)


(二)申报主体应自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签字盖章。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扫描版一份,表单附件还需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本(word或excel格式)。


孵化器项目电子档发送至xmgsbia@126.com;众创空间项目电子档发送至332702100@qq.com。


高新企业认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