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2023版市目录认定的首台(套)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须达到70%(含)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补助
本方向为普惠性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两种:
(一)首台(套)奖励。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和量产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市级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对于2024年以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级配套资金的下达拨付方式同省级奖励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要求项目单位二次申报。已获得市级首台(套)奖励的装备产品不再给予配套。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二)规定市级配套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一)规定的市级首台(套)奖励。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5)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
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1-1,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项目申请表(附件1-2)。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20年8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对应目录全部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扫描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五)装备产品需提供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清单(附件1-3)、进口主要设备(含进口品牌)/关键零部件/系统明细表(附件1-4)以及进口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六)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的彩色照片,出口装备产品应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企业装箱单、报检单,委托报关资料,以及检验检疫、海关等出口凭证资料)。
(七)用户收货凭证、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
(九)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装备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获得授权许可范围内的“CMA”或“CAL”或“CNAS”等检测标识),除法定要求强检的项目外,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报单位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
(十)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授权公告文档(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包括公告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以及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控股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装备产品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扫描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认定材料、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等)。查新报告需反映与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核心发明专利的先进性。
(十二)量产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十三)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十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含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当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