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且在广州市内实施,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项目单位为制造业企业,其主营业务须为制造业,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项目投资应按规定纳入制造业投资统计。
(三)制造业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总投资额6亿元以上,且立项投资额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额超10亿元以上。申报投资奖励按照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定应坚持审慎的原则,通过当期发票(不含税)、项目审计报告等确认。项目建设地发生变更的,按项目最终实际建设地申报条件和标准执行。
(四)项目不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项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等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政策规定,以及环保、节能、安全、土地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期间,经查询不存在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的情形。
(五) 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
(六)聚焦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遴选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绿色低碳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小巨人”“链主”企业等产业带动能力强、创新发展能力好的企业项目。
(七)已完工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同步提交验收(完工评价)申请。
补助
省工信厅将按照推荐入库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并扣除以该项目为依据已获得过的投资奖励资金后核算安排投资奖励资金予以事后奖励。
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项目合规性,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项目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明确项目所属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范围的具体集群,以及项目单位是否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及其具体类别。
(三)申报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项目代码回执(项目单位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获取)。如立项文件行业代码与固定资产投资行业代码不一致,需提供相关说明。申报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环评、节能审查、安评及安全生产验收、施工许可等必要审批(审查)手续,需提供相关的完备手续(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需企业做出说明)。
(五)申报项目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包含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在内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发票等)。测算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等照片、付款凭证、购置合同等;申请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发票的开票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若以上资料间存在内容差异,以专审报告内容为核定标准。
(六)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合规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以下复印件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若项目建设租赁厂房的,提供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2)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3)若项目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按规定申报广东省制造业投资统计相关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八)申报项目单位有关其主营业务及是否为制造业、经营活动情况及是否正常、财务状况及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九)2023年底前已完工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要提交验收(完工评价)申请。
(十)项目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