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同时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投资主体(需为境外企业的控股企业,且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5.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境外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1.经各级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

5.境外投资项目需完成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企业需完成向驻港澳中联办经济部报到登记手续)。

(三)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开办费补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应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配套补助的项目为《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3〕55号)中获得政策性信用保险补助的项目。


补助

(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办费补助

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给予开办费补助。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开办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开办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一个境外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开办费支持。

开办费是指: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境内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购买跨国并购涉及的买方并购补偿保险、并购分手费责任保险及其他并购相关保险,购买农林渔矿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矿权或林权开采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所产生的费用。

2.企业为了境外投资而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用地的费用;

3.企业为了境外投资而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生产、销售、办公、展示等载体的费用;

4.企业为了境外投资而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或办公用设备的费用;

5.企业为了境外投资而用于雇请、培训生产、技术工人的费用;

6.企业为了境外投资而用于依法在所在国(或地区)办理商业、税务等登记注册及获取相关经营许可的费用。

(二)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配套补助

对在广东省企业“走出去”统保平台下投保相应保险或出具担保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省给予保费80%补助的基础上,我市配套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20%的补助。

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在省给予保费90%补助的基础上,我市配套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10%的补助。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请表》(见附件1);

3.《企业申报事项明细表》(见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二)除上述资料外,申请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办费补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如新设项目需提供境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如并购项目需提供跨国并购项目完成交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2.境外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

3.中方投资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外汇资金汇出核准文件、外汇登记证明材料和付汇凭证等,实物投资需出具海关出境证明(如海关报关单等);

4.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5.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针对境外项目所有开办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要求: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国内投资主体经营情况和境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简介,以及所申报资助类型的情况,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如由授权人签字,须提供法人代表手签和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签字须为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请表》(见附件1)需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如由授权人签字,须提供法人代表手签和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签字须为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3.《企业申报事项明细表》中方实际投资金额单位为万美元,如为非美元投资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公布的202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支出费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如为非人民币支出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度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针对境外项目所有开办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也适用本规定。

4.多(层)级投资的项目要求提供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如银行汇款单据)等。

5.针对境外项目所有开办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境内主体对境外项目的投入情况、开办费支出时间及支出明细情况。(具体版式详见附件3)

6.申报的材料如有外文的资料,需提供中文译稿,或在关键部分中文标注。

7.企业申报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页数较多的可加盖骑缝章),A4纸打印复印,需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页码,按先基本材料、后项目资料,先申请表格、后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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