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制造业当家”,深化落实“产业第一”工作总抓手,拉动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快速增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扶持用途)(以下简称技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技术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资金支持的专题、条件和标准如下:

  专题一:技术改造固投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

  2.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以上;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4.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5.项目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6.项目已通过完工评价。

  (二)奖励标准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不超过15%、厂房(或生产车间升级改造)投资额(不含税)不超过2%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厂房奖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厂房投资不受理单独申报。

  专题二:贷款贴息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

  2.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纳入工业投资、技改投资统计;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且项目贷款未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5.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二)奖励标准

  对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按照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

  (三)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珠工信〔2021〕259 号)贴息支持对象范围及贴息补助金额上限,按本专题执行。其他不变。

  专题三:投资奖励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珠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实施地在珠海,项目实施主体是工业企业;

  2.项目按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或完成设备等技术改造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

  4.项目按规定纳入2023年工业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二)奖励标准

  给予项目实际负责人最高一次性奖励46.8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入库工业投资金额均达到5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5万元;均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10万元;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奖励15万元;均达到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万元;均达到10亿元(含)以上奖励3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奖励较上述标准上浮20%。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际投资额和入库金额达到标准的,奖励金额上浮30%。

  专题四:入库奖励

  (一)基本条件

  项目纳入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入选项目库但未列入资金项目计划。

  (二)奖励标准

  按经核定的设备投资额不超过7.5%的奖补比例予以奖励。实际奖补比例可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调整。

  专题五:创新能力建设

  (一)基本条件: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500万元。对依托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的,按不超过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研发设备总额(不含税)15%的比例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少不低于20万元。

  专题六:新项目加快投产

  (一)基本条件:企业当年注册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

  (二)奖励标准:对当年注册当年升规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与现行小升规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题一至五,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专题申报。项目及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厂房投资、研发设备投资等)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的支持。鼓励企业以自主创新的方式开展技术改造,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2022年工业投资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增速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可给予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筹用于支持本区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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