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要求

第七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鼓励各区将“节水型企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等作为培育重点。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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